公积金补缴政策(6篇)

时间:2024-06-05 来源:

公积金补缴政策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强制储蓄利益补偿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74-03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创立以来在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专户积累机制、促进我国住房金融发展和廉租房建设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未获彻底解决的事实严峻考验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内学术界和公众对其公平性的质疑仍不绝于耳。如何通过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来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维护中低收入参缴者的利益,对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推动保障安居工程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为何要对住房公积金部分参缴者进行利益补偿

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积累的“低存低贷”基金,其制度运行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由于按工资一定比例缴存是法定并强制的,没有考虑参缴者收入高低和今后有无能力购房贷款,按月存入的公积金储蓄全部采取低利率计息,不管公积金如何增值,只要参缴者不参与公积金贷款就很难成为公积金的受益对象。事实上,只有那些有能力购房者才可以申请获得公积金贷款,通过低息贷款利息优惠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并获取房屋增值收益,而这些具备购房能力的人以中等以上收入人群为主。中等以下和低收入人群往往因无力承受房价而难以通过购房贷款的低息福利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很多学者经过多地区调查研究证实了上述结论。清华大学教授刘洪玉等(2007)以江苏省常州市的微观抽样数据作为对象,将公积金参缴者的月缴基数由低到高排序,按照七等分收入组的划分标准分为最低收入组、低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最高收入组,统计七分组中各组公积金贷款概率,得出参缴者的收入越高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概率越高,与事实相符,即收入高的家庭有更强的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和改善住房条件,所以其公积金贷款的概率也更高。张梅达(2000)从收入层次入手,以北京、上海和合肥三个城市的公积金贷款为案例,发现北京、合肥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4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34%,相应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只占到26%。在上海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2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58%,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占比为22%。李锋等(2006)对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统计,得出上年度缴存额位于前10%的高收入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占该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总户数的12.7%,相比之下缴存额位于后10%的中低收入职工申请贷款的户数仅占当年总贷款户数的1.7%。

可见,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有相当部分的中低收入参缴者,不仅没有享受到公积金福利贷款,还用自己低息存款损失补贴了使用贷款的中高收入参缴者,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净贡献者”,不仅有失公允,也有悖于住房公积金的互和政策性本质。结果导致公积金的潜在受益人群体只是城市就业人口的一小部分,即主要是那些经济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和那些最不可能下岗甚至享受特权的职工。可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未能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颠倒了收入再分配的方向,偏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在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然较大的背景下,自由主义的分配原则易导致社会群体间出现隔阂抵触,损害社会间的团结协作,相比而言,既具有平等主义思想,又强调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利益的西方罗尔斯主义分配公平观无疑更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安定,其“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及“补偿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思想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承担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而仍旧无力承担购房成本、且亦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标准的这类人群就是该制度的最少受惠者,既然住房公积金已经让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通过贷款解决自身住房问题,享受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益处,那么对于未能解决住房问题、承受储蓄存款损失的这部分中低收入参缴者,理应在制度内设立额外的利益补偿机制。

二、国际典型住房金融制度利益补偿的经验

在研究住房公积金利益补偿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借鉴一下国外相关住房金融经验。纵观全球住房金融的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互助储贷、强制储蓄和证券市场筹资三大模式。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筹资模式,其住房金融制度高度市场化,住房问题通常通过市场进行解决,不存在利益补偿问题。以新加坡、巴西、马来西亚、墨西哥等为代表的强制储蓄模式则普遍重视利益补偿,按照边沁的强制储蓄理论,强制储蓄抑制储户当前消费愿望,若没有响应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弥补储户可能产生的损失,就会产生不公平。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互助储贷模式,与我国目前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不同,但其在融资奖励、配贷方面的成功经验对缓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参缴者利益分配不公问题也有借鉴意义。

1.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作为强制性储蓄制度中最为典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现已成为一种涵盖多种保障的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配贷机制的特征是“存贷分离、高存低贷”。“存贷分离”是指中央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中央公积金局,但其无权向公积金参缴者发放住房贷款,向购买组屋的参缴者发放贷款的只有建屋发展局。因此中央公积金局的运作不依赖于住房贷款的收益,且有政府债券收益提供保证,使其能够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储蓄存款利率。“高存低贷”是指中央公积金局以高于市场化的存款利率向公积金参缴者付给利息,同时建屋发展局以比市场化利率更为优惠的利息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住房贷款。目前公积金存款利率为新加坡国内四家主要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加权平均数,且不低于年利率2.5%,确保公积金不存在储蓄利息损失。贷款利率一般是在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0.1个百分点,即缴存人申请组屋贷款利率为2.6%,低于市场贷款利率。

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公积金福利功能不仅涵盖了住房保障,还延伸到医疗、养老等各类保险,这种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储户在没有获得住房优惠福利时可以从养老、医疗等其他方面得到补偿,有助于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平地对待每一类参缴者。

2.巴西的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巴西政府为保障住房投资与信贷资金来源,于1966年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设立一种兼顾失业保险和住房保障的综合性社会保障资金――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UnemploymentandProvidentFund),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制度,由巴西国家银行运作管理。其主要做法是:雇主定期需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8%),将归属于雇员的个人福利基金存入指定机构――保障就业基金会的雇员个人账户。这部分基金由政府转交给巴西的全国住房建设银行进行保管和经营,雇员个人账户的存款可以用来支付失业、养老和医疗费用,并于参缴后6年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属于强制储蓄范畴,但国家住房银行按物价指数对职工账户名义存款进行调整,一般按年利率加3%(通货膨胀率)计息支付存款利息,这种指数化保值机制不仅规避了像我国住房公积金“低存”的利息损失,还有效防范了通货膨胀带来的存款贬值风险。此外,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并非专款专用,不仅能用于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当雇员在结婚、购房、偿还医疗费用和退休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基金会的存款。多元化福利制度弥补了那些不能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雇员的利益损失,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利益补偿问题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住房储蓄制度是德国运用最广泛、最具有特色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融资制度。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储蓄者通过签订自愿储蓄合同,先连续、足额缴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在达到一定年限和一定数额要求之后,才有权从该金融机构取得优惠利率住房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德国,雇员可以在自愿条件下根据自身的收入高低、消费偏好大小、投资欲望强弱,决定是否签订住房储蓄合同。德国同样采用“低存”的融资模式,但为提高储户自愿储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住房融资体系,德国政府采取了多样化的住房储蓄奖励,包括创设住宅储蓄奖励、雇员储蓄奖和职工资产积累奖,还配套地提供了多种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弥补储蓄存款利息的损失,保护雇员的利益。

德国住房储蓄也采取“低进低出”的运作模式,但在配贷中实行的指数化评分确保了每个储户都有机会获得低息贷款。评分值是反映存款人对储蓄群体所做贡献大小的指标,即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地使用贷款的机会,保障了储户存款义务和贷款权利的对称。德国储蓄银行每月计算一次评分值,并按评分值的高低来确认借款人资格和分配贷款顺序。考虑到不同雇员参缴住房储蓄时签订借贷合同的金额也不相同,为公正地评估不同的储贷合同,德国政府按每1000马克的借贷合同所获得的利息额来计算评估值,这样就保证了每个雇员(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都能得到公正而平等的配贷机会。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参缴者利益补偿方式探讨

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公共政策,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缴存者,为其提供公平的住房贷款权利,使其获得相对公平的收益。对于同为储户的终身或长时间未使用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的参缴者,既然目前条件下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就应该对其储蓄利息损失(出让平等的贷款权利)进行补偿。

1.建立制度内的利益补偿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对公平的补偿原则应当是,使得从参与公积金缴存到退休公积金销户使用贷款的储户和未使用贷款的储户都能依据其自身对公积金资金池贡献大小获得相对合理的收益,简而言之就是单位公积金资金池贡献获得的收益对于使用贷款储户和未使用贷款储户是无差异的。对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来讲利益补偿方式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额度补贴,即在储户退休销公积金账户时,一次性补贴一定数额的利息;第二种是利率补贴,即调整未使用贷款储户的储蓄利率,减少其利息损失,使其与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一样获得与贷款优惠相当的收益;第三种是比例补贴,即借鉴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提供一定比例的缴存额度奖励。

2.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改革。强制储蓄是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参缴者收益分配不公的重要根源。从长期来看,高效率的市场化运作是各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也应当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这方面的改革在我国己有先例。2006年12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上海市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纳公积金。之后,西安市、北京市、湖州市以及扬州市等先后都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了城镇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在进行自愿缴存试点的同时,还需要不断改进公积金制度以增强其吸引力,如逐步提高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或税收减免、股金分红等方式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也可以借鉴德国住房储蓄奖励实行多样化奖励政策,给予储户更多的选择机会,减少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的不公平感受。

3.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多元化福利改革。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基本上只能用于住房领域即专款专用,福利范围小,用途少,也是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遭受福利损失的重要原因。在新加坡、巴西住房金融制度中,这种福利损失主要是通过多功能的“无差异组合”来弥补,即低收入未使用贷款者尽管在购房消费中丧失一定的优先补贴权,但在养老和就业保障方面得到政府的优先权。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巴西、新加坡的住房金融制度,扩展住房公积金的外延功能,延伸到养老、医疗等社保领域,使得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从其他方面社保领域得到补偿,同时,也可以提高公积金提取的频率以减少公积金利息损失。如大连市已允许因疾病、子女上大学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开支;武汉等多地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武汉从2014年7月1日起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也放宽,由一年一次进一步放松为三个月提取一次。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推行多远福利化政策,有利于缴存公积金而没有能力买房的居民更为合理地使用住房公积金,减少储蓄存款的利息损失。

4.完善住房公积金配贷机制。以中低收入者为主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与使用贷款参缴者之所以存在利益分配不公问题,是因为储蓄者和借款者是不匹配、不对称的。因此,要完善公积金贷款的配贷款机制,给予未使用贷款的参缴者更多的贷款机会。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审核基本比照商业银行的做法,谁收入高、支付偿还能力强,谁就最有可能得到公积金贷款。在评估贷款额度时通常只考虑到储户的缴存额度、余额以及收入水平等条件,没有全面考虑储户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参与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配贷方面应采取一些利益补偿的措施,如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降低中低收入者购房首付比例,提高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除了降低首付款比例之外,还应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审核过程中给予更多的优惠,通过政府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提高中低收入者获得贷款的能力。还可以尝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转让机制,对于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考虑将其贷款的权益转让出去,这样一方面转让费用可以补偿自己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获得更大比例的公积金贷款。除此之外,也可借鉴德国指数化的配贷机制,建立指数配贷标准,在贷款审核时以存款额与存款时间相乘为基础来衡量客户存款表现对整个住房贷款资金池的贡献度,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的使用贷款的机会,保证每个储户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配贷机会,保障参缴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

[本文为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WR2013008)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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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峰,李一乔.论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4)

[6]张汉亚,杨萍,汲凤翔,赵培亚,余芳东,翟善清,陈淑清,贾一苇.实现我国城镇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的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2009(3)

[7]李志明,徐悦.城市中低收入者住房保障:巴西经验及启示[J].学术论坛,2012(3)

公积金补缴政策篇2

【关键字】新农保,财政补助,保障水平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分析

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同时家庭规模不断趋于小型化,使农村传统的依赖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大大弱化,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凸显。

在新农保财政补贴中,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加大了投入力度,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补出口”即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的补助。补助基数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这一补助水平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分“补入口”和“补出口”两部分。“补入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30元,是否高于30元,高多少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二是为鼓励参保农村居民多缴费,地方财政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确定。三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补出口”具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东部地区需要地方政府安排50%的补助资金。中西部地区因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则无须再安排补助资金。第二种情况是,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存在差异,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第三种情况是,为鼓励参保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政策由地方政府确定。

由此可见,地方财政如何发挥其保障作用,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已经成为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山西养老水平财政保障程度问题分析

1、从农村居民最低养老水平角度看财政保障程度。当前山西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在一个上升通道,相比之下而农村最低养老动态水平增速基本保持平稳。远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所以地方财政完全有能力负担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额,也可以说地方财政对农村居民的最低养老水平保障程度不够。

2、从养老金替代率角度看财政保障程度。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一般用于城镇居民养老水平的衡量。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养老金的最低替代率为55%。但是,我国当前新农保各个档次替代率分布在10%到17%这一区间,远低于国际水平线。

三、地方财政保障新农保有效实施的政策建议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新农保的投入力度。我国长期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倾向于城市,所以在财政支出结构上应予调整和优化,增加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发挥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调整地区之间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分配比例。

当然,增加财政投入,政府的压力也会增大。但需要指出的是,增加财政投入会变成困难群体的即期消费,进而刺激社会生产,扩大社会就业。这是这一制度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同时,它在解除最低收入阶层生存危机和增进低收入群体福利的同时,虽然不能完全实现社会公平,但却直接地缩小着社会不公,让贫富差距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缓和了贫富对抗,维护着社会稳定。这是这一制度的巨大社会效果与政治效能。

2、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目前,新农保实施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补贴的方式。由于补贴数额较低,没有明确的补贴增长机制,抑制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虽然新农保制度中对于地方财政补贴数额给予了一定的弹性,可以多缴费多补贴。但地方财政在实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建立补贴与农民参保缴费之间的关联机制,使得部分较富裕农民缴费的积极性不高。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缴费年限与养老金领取水平相挂钩的政策,对于超过最低缴费年限年后选择继续缴费的农民实行更高水平的补贴,具体政策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这样多缴费多补贴高养老金发放,不仅提高了农民参保和缴费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养老金替代率和新农保对农村居民生活的保障水平。

3、妥善解决老农保遗留问题。老农保导致个人账户低效,养老金出现资金缺口。这一缺口主要由各级财政进行弥补,而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地方财政又承担着弹性补贴的重要责任。地方财政的负担相应有所增加,如何妥善解决老农保遗留问题,是各地顺利推行新农保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4、加强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为使农村老年人口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的运营和管理是必要的。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受托人开办信托管理模式,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的有效运营,可以在提高财政收入的同时,采取分红方式充入新农保个人资金账户,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的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林义.破解新农保制度运行五大难[J].中国社会保障,2009(9):14-16

[2]李冬妍.“新农保”制度:现状评析与政策建议[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1(1).

公积金补缴政策篇3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保障需求;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和进步,但是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限制,城乡之间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存在制度上的不平等。在城市,城镇职工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在人口众多的农村,缺乏一种制度来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需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为全国l0%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2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根据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2009年湖北省在赤壁市、石首市等l3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参保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的10%。截至2010年5月31日,全省13个试点县市应参加新农保人数378.61万人,实际参保人数282.45万人,参保率为75%;全省新农保基金收入8.73亿元,其中个人缴费收人5.244l元、财政补助收入3.49亿元;全省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人数69.52万人,占60岁以上农业人口的96%,待遇支出金额2.48亿元。WWw.133229.Com

一、湖北省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做法

(一)重视制度建设,规范制度设计体现创新要求

健全的制度体系是试点工作推进和管理规范的保障。在新农保制度设计中,该省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注重处理好规范与创新、原则性与灵活性、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的关系,制定了全省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在确保贯彻中央和省确定的基本制度和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各试点县市积极探索和创新。

1、合理确定缴费档次和财政补助办法。一是适当增加缴费档次。国务院及省政府明确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一500元5个档次。考虑到全省农村居民经济状况、参保需求不同等特点,试点县市根据需要适当增设了缴费档次。如武汉市黄陂区增设了600元、800元、1000元、l200元4个档次,满足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居民的参保需求。安陆市在省里明确的5档基础上增加了600—1000元共10个档次,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选择。从各地的参保缴费情况看,多层次缴费档次较好地解决了参保对象的普遍需求与特殊需求问的矛盾。二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鼓励长缴多缴。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起步阶段,坚持低水平起步,让广大农村居民都能参与进来,同时引导和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安陆市对选择6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除享受政府30元的缴费补贴外,还按高出600元档次部分的2%增加补贴;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1元。石首市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在30元的普惠补贴基础上,每提高1个档次再给予5元奖励补贴。对缴费年限满l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通过上述对多缴在进口上实行增补、对长缴在出口上实行加发的做法,客观上发挥了很好的导向作用。三是根据财力状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黄陂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具有吸引力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办法,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贴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由市、区财政再分别补贴22.5元,将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到100元。宜都市为调动参保人员的积极性,将基础养老金标准规定为每人每月60元,比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5元,同时规定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钟祥市在制定基础养老金发放办法时,体现了“中国长寿之乡”的特点,将年满90岁的参保老人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2、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保障需求。一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殊补助。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做好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意见,要求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制定鼓励和支持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特别是支持死亡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的具体政策措施。钟祥市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0元;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女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加40元;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us0~。赤壁市对计划生育伤残或死亡、独女户、两女绝育户和独子户家庭的夫妻,在年满60周岁时,分别按105元、95元、75元、65元支付其基础养老金。二是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赤壁市对2006年4月10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选择3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政府每年给予100元补贴;对选择4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每年给予200元补贴;对新农保政策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金按每人每月80元发放。宜都市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可享受15年的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缴费额的75%。三是重点照顾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宜都市对残疾人参加新农保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财政全额补贴;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按每人每年150元补贴。对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按最低缴费档次全额补贴。赤壁市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政府除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费外,并给予30元的政府补贴。

3、做好新农保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一是增加丧葬补助费项目。在新农保实施办法中增加丧葬补助费项目,既体现新农保政策的人文关怀,又保持新农保政策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统一。安陆市在设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增设了丧葬补助费项目,对年满60周岁的参保农民,死亡后可享受800元的丧葬补助。宜都市对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1000元。二是设计灵活的缴费政策满足部分老年人提高待遇的需求。新农保政策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由于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有参保缴费提高待遇的愿望,部分试点县设计了人性化的缴费政策。安陆市对已年满60周岁有提高待遇需求的农村老人,设计与其实际年龄对应的缴纳系数,可按每月最低领取108元、最高领取208元的对应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钟祥市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55元至130元之间选择个人账户的月领取金额一次性补缴养老金,从补缴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积极整合资源,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1、整合工作力量,优化机构编制配置。为做好基层新农保工作,加强试点县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湖北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13号),从三个方面加强新农保机构和平台建设。一是调整县市农保机构编制。根据试点县市规模和工作任务,重新核定农保机构事业编制10—15名;二是综合设置乡镇派驻机构。整合乡镇新农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劳动就业、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维权服务等职能,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作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驻乡镇的事业单位,承担有关经办和服务工作;三是调剂解决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根据乡镇规模,核定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3名,所需编制从乡镇财经所调剂解决。实行“以钱养事”的办法,设置公益性岗位2—3个。

2、整合办公场所,加强服务平台建设。目前各试点县市政府积极加强服务场地、信息网络等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一是解决办公场地问题。为切实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全面提升乡镇劳动保障基层平台的服务功能,安陆市在乡镇中心地段建设l6个规范化、标准化的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是解决设备配置问题。目前省政府为13个试点县市配置了电脑、打印机,同时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省、市县和乡镇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连接、数据共享,确保经办机构、财政、银行网络互联互通,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三是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各试点县市不仅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而且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乡镇服务中心建设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三)积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财政补助政策的落实和资金及时到位是新农保试点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克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将新农保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安排到位当做首要任务来抓。一是积极落实中央财政政策补助。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和申报程序,认真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核实工作,按时上报补助资金申请资料,确保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二是足额安排地方财政预算。在省级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坚持从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调动试点县市积极性出发,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承担了地方财政补贴2/3的资金,即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20元,并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6800万元足额列入2010年省级预算。各试点市县财政部门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安排新农保补助资金预算。同时,省财政还安排了新农保网络建设资金1500多万元,各试点县市财政也将新农保试点所需的工作经费足额纳入预算,为新农保试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三是及时拨付资金。目前,已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3.09亿元,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将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及时划转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手中。同时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和农民参保缴费收入及时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目前l3个试点县市财政专户基金余额已达到6.12亿元。

(四)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新农保基金是农村居民的“养命钱”,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范基金财务管理。根据新农保实施意见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点县(市、区)设立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和缴费过渡户。其中,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和发放养老金,缴费过渡户用于划转征收的新农保保费。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各级政府补贴都要作为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均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经费由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为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建立了制衡式基金监督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独立、高效、统一的新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外部监督制。在整个新农保基金运营监管体系中,对新农保基金运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实现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定期披露监督结果。

二、当前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水平偏低,部分人参保意识不强

新农保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与以个人账户积累制为主的老农保制度相比,保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目前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水平相比,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现行的新农保待遇水平主要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与参保期限和缴费金额密切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讲,类似于一种低保障、低缴费水平的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低水平的养老待遇可能让参保人产生“逆向选择”,部分适龄农民选择不缴费,等到60周岁后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同时,部分中青年农民对新农保持怀疑态度,存在观望想法。一方面他们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对新农保关心程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老农保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使人心存顾虑,害怕新农保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得不到保证,会影响缴费资金的安全。

(二)养老金个人账户领取完后会出现空账风险

目前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其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如果参保对象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在将近72岁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会全部领完。这与我国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逐年提高的现实不符。这种计发办法在制度设计中存在个人账户“空账”的风险,当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养老金发放的责任由地方财政兜底,势必会加大地方财政的压力。

(三)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存在贬值风险

新农保个人账户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由于很多参保人未达到领取年龄,导致个人账户中的部分资金会闲置很长时间。而当前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能用于投资运营,在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基金存在贬值风险。

(四)涉农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难以有效衔接

目前,全省面向涉农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从户籍看,上述群体都是农村居民,但是由于身份有别,参加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别很大,需要研究可行的操作办法进行有效衔接。

三、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

首先是基础养老金发放是否需要以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为条件执行。政策规定“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子女参保意愿、时间的影响,同样是年满60岁的老人,可能出现有人领到养老金,有人未领到养老金而落泪叹息;有人早领到养老金,有人晚领到养老金的问题。这会人为造成农村老年人待遇享受的不平等和享受时间上的不同步,引发新的不公平。其次是政府财政补贴如何执行的问题。对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对象,如果想要将保费补缴到15年,补缴以前年度的部分是否享受财政补贴?如果参保对象愿意一次性缴纳多年或缴清15年保费,一次性缴费后,财政如何执行每人每年30元补贴?最后是参保对象的身份认定问题。新农保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参保对象限定为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会将部分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非农业户籍人员挡在门外。

四、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建议

(一)提高保障水平,规范操作程序,增强吸引力

针对参保对象待遇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生活需求的现实,建议实现灵活的缴费模式,将缴费水平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挂钩,比如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置缴费档次,满足农村居民的缴费需求和享受待遇需要。针对参保对象既怕交上去的保费“打水漂”,又怕承诺的待遇难兑现的种种疑虑,试点县要采用规范的操作流程、完备的手续、简便的程序,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认同,赢得农民的拥护和支持。

(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办法

为保证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避免养老金个人账户领取完后的空账风险,应考虑60岁人口的余命因素,采用较为科学、精确的养老金计发月数,将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平均余命月数。

(三)拓宽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渠道

针对当前新农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狭窄,基金面临贬值风险的特点,建议尽快出台办法,将各地闲置基金归集到财政部,由财政部统一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取消基础养老金领取的限制条件

取消“基础养老金领取与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捆绑”的做法。享受基础养老金是每一个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的权利,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并未对参保对象作强制规定。因此,应取消基础养老领取必须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限制条件,让60周岁以上老人都能公平享受到国家发放的基础养老金。

(五)改变以户籍划分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当前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主要途径,以户籍来划分参保对象保证了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需求,但是不适应当前户籍改革的需要。目前,该省已将鄂州、仙桃、洪湖等纳入城乡一体化试点,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因此,为保证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利益,就不能简单用农业户籍来限制参保对象,建议取消农业户籍限制,允许居住在农村的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公积金补缴政策篇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9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政策体系,继续完善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制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年,要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扩大保障范围,将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为了使困难家庭真正得到实惠,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采取与经济适用住房一致的货币补贴方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总建筑面积最高50平方米,最低3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场住房租赁情况核定一次,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市、县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3.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4.其他资金。

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政府提供下年度保障资金需求情况,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筹集,并于下年度初将保障资金划转至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该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保障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市、县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

(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

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的动态化管理机制。对经审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并逐个家庭建立档案。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资金,并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名单。在市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核,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办事处负责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初步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核查。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方式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和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向低收入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

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各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建为主,拟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形式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管理

1.市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县(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冀政〔**〕95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按照冀政〔**〕95号文件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印发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2.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转让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销售。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3.加强危房改造项目管理。具体实施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危房改造管理的规定》(邢政〔**〕13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落实会议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年底前要正常运转。

(二)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定、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

要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五)实行考核办法

继续执行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年印发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的工作成效与奖惩挂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五、加快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造

(一)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

对市区2003年—**年已经完成治理改造的旧小区,要加大管理和维护力度,根据各旧小区的管理现状、产权归属等,采取聘请物业公司、业主自治、产权单位后勤管理等多种形式,实施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巩固治理成果。对市区未治理的旧生活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促和协调力度,完成治理任务,使市区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改观。各县(市)要对旧住宅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基础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基础设施的维修。

(二)积极推进老城区拆迁改造

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危旧住房,有计划地进行拆迁改造。市及县(市)应抓紧编制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规划,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改造步伐。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的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旧区改造,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优惠政策。

六、发展和规范住房市场

(一)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

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取消公有住房首次上市时监察部门的意见、原产权单位审批等政策,逐步取消再上市的门槛,激活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同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连年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交易的全程监管,大力查处违法违规审批、违规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发建设中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以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中心,为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氛围。

七、完善配套政策

(一)落实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

一是廉租住房和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住宅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四是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五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六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加快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进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

八、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

(一)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

按照规定程序,将**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此项工作要在**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也要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设置房产管理局的县(市),也要按照规定程序,将房产管理局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履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等项房产管理职能。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市、县要整合和完善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销售和上市内循环等事宜。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3月1日前完成。市、县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市、县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国土资源和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编制并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应根据有关要求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备案。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结构,并将具体项目落实到各个地块,按年度提出建设时序,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计划和有关工作安排。

(三)将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

公积金补缴政策篇5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到2011年为止,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六亿七千多万人,占50.32%,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约为一亿一千万人,占8.87%,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河北省65岁及以上人口为五千九百多万人,占8.24%。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显得尤为突出。

2009年国家开始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广,这项工作要求因地制宜,中央确定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各地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12月23日,河北省召开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部署了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此文探索新农保制度河北地区实施情况,把当地的特殊性作为一项调查内容,有针对性的完善河北地区新农保制度。

迁安市位于河北省东部,隶属唐山代管的县级市,综合经济实力持续稳居河北首强,列全国县域经济百强第24位。武安市地处河北省南部,为邯郸市管辖的县级市,位居河北省“百强”县(市)第三位,列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市)第56位。两市作为河北省第一批试点县,并且具备良好的政策实施和科研调查环境,有一定研究代表性。

武安、迁安两市基金筹集政策比较

个人缴费补助。基金由三部分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中个人缴费的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武安市:省财政、市财政(1∶1)给个人缴费给予补贴:30元每人每年。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81元;迁安市:政府补贴标准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持有第二代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个人不缴费,全部由财政按一档(每人每年100元)代缴;

集体补助:武安市和迁安市均无;

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

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武安市:中央财政每人每月55元,本市财政月补每人15元,合计70元。迁安市:中央财政每人每月55元,本市财政月补每人45元,合计110元。

农民对政策满意度

参保率:两市参保率都在60%以上(武安市61.7%,迁安市82%)。

缴费方便度,养老金领取方便度:100%的被调查农民认为新农保的缴费以及待遇领取方便,在村委会办理即可。

农民对地方政府对于个人缴费的补贴数目水平、为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代缴数目水平、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数目水平看法。认为政府的各种补贴合适的农民均占到50%以上。

农民对政策的了解度

对于新农保,受调查而参保的村民中只有不足4%的人表示非常了解,武安市表示不太了解和根本不了解的被调查参保人竟高达54%,迁安市农民有33%,较武安市情况较好。这就决定了只有少数村民清楚地知道自己将来可以受到什么样的回报,理智地选择参保与否以及缴费档次。大部分人只是大概知道这是一项惠农政策,根本不清楚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的补贴水平,公示制度,意外情况处理办法等。这种情况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参保率受影响。新农保中作为亮点的吸引政策对对政策不了解的农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这部分参保的农民做出的选择也是比较盲目的。不利于公示制度的落实。参保农民对缴费、待遇领取、个人账户等情况的公示时间和方式不了解不仅导致他们自己维权能力的缺失,更为新农保经办工作的违规操作提供了温床。政策对参保人发生意外情况保险基金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对此毫不知情的参保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将会再对处理办法提出质疑将会导致严重后果。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尤其是一线经办机构需制定具体可行的系列宣传方案,如有益新农保知识普及的小品歌谣等文艺展演,组织村大队间知识竞赛等。

公示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个人账户查询方式

武安市:参保人员需查询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可通过乡镇事务站或到市农保中心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录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被采访村民100%表示不可以查询个人账户情况。由于普通村民不了解个人账户查询情况,故都选择没有查询方式。而且由于新农保刚刚开始试行,相关查询途径还未建设完成。

迁安市: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对账单由市社保中心负责打印加盖新农保个人账户专用章后,通过村委会发给参保人装入《新农保参保手册》,作为记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或一次性结清的依据。

被采访村民100%表示被通知到个人账户相关情况。

由此可见迁安市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对账单由市社保中心负责打印加盖新农保个人账户专用章后,通过村委会发给参保人装入《新农保参保手册》的通知方式优于武安市的参保人员需查询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可通过乡镇事务站或到市农保中心打印《个人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的被动查询方式。

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武安市:各村协办员,对收缴养老保险金的情况,每年4月30日向全村群众进行公示。对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各村协办员每月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缴费情况,以家庭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公示,也可在4月30日一起公示。100%被采访村民表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没有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村干部访谈时也说明未如公示制度规定实施。

迁安市:参保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逐级上报。镇乡劳动保障事务站以村为单位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各镇乡劳动保障事务站对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汇总后发至各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其基本情况录入新农保系统,传至市社保中心,并将审批表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分类存档。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并按规定缴费后,由村委会填报《新农保待遇审批表》,镇乡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本人的参保情况,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后报市社保中心审批。参保人员从达到领取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100%被采访村民表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没有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由此可见,迁安市的先公示再上报的政策更有利于公示制度的落实。而武安市将是农保中心完成记账再反馈给乡镇劳保事务站《缴费汇总表》和给村委会的《待遇领取明细表》公示容易倦怠渎职。

农民参保与否考虑的因素

参保原因

武安市:参加农保的原因选择从多到少依次是老有所养,参保费不高,如果不参加,超过60岁的父母无法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迁安市:参加农保的原因选择从多到少依次是老有所养,如果不参加,超过60岁的父母无法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参保费不高。

由此可见,试点方案设置5个缴费档次这一个性化制度,其给农民的较大的选择空间对调动参保积极性有很大作用。至于武安市农民对参保费相比于迁安市有更多的关注,则可能来源于两地人均收入水平的差异。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规定对推行新农保政策实施具有很大的必要性。由于调研试点地农民对制度的了解不够的局限性的约束,新农保制度中的其他突出亮点没有在问卷中得以体现,但在与村干部访谈中总结得出:地方政府不低于30元的财政补贴进入个人账户对启动“国家新农保”具有积极意义。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在整个养老待遇结构比例中还是比较大的,是吸引农民参保的重要政策。

未参保原因

武安市:选择不参加农保的原因从多到少依次为超过60岁父母不需要领取基础养老金、担心养老金不能按时发放、积蓄足够养老、儿女为我养老、没听说或不了解、家庭矛盾。

迁安市:选择不参加农保的原因从多到少依次为超过60岁父母不需要领取基础养老金、积蓄足够养老、儿女为我养老、没听说或不了解、担心养老金不能按时发放。

受调查而未参保的村民中,有些人父母已不在世,不用考虑父母因素;有些即使父母在世,其家境也相对较好,可以自己解决养老问题或靠儿女养老这种传统养老方法;以上两种考量本身是建立对政策的优惠不了解而把注意力过多甚至仅仅放在父母领取待遇上,有类似看法的家庭中若有婆媳不和的家庭矛盾的,甚至会不顾个人受益与否问题而拒绝参保。另外,儿女为我养老、积蓄足够养老,没听说或不了解三个所谓影响因素还是归咎到政策宣传的失败上。针对武安市而言,制度规定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养老补贴,按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这项制度在此体现了其消极的一面,即家中有多个子女的全部参保才能使一对父母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和子女少的家庭比不公平,这种心理障碍导致不愿参保。针对迁安市而言,有直系亲属参保即可,虽无不划算的顾虑,但可能会有子女间谁去缴费参保而是父母获得领取基础养老金资格的家庭争端。有些人担心自己交了保费而养老金不能按时发放或政策不能长久实施而半途夭折,我相信随着相关政策的切实实施,这种顾虑将会逐渐减少直至消失。

缴费档次选择情况及影响因素

缴费档次选择

武安市:75.7%参选人员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13.5%选择200元,21.8%选择500元。分析原因为:此政策为一项新政策,仅仅是作为试点推行的第二年,其政策的可靠性、稳定性还未受到大家认可,故大部分人保守地选择低档次。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的为经济条件较为优越对政策较为了解的少数村民。

迁安市:49%参选人员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21%参选人员选择200元,17.5%参选人员选择300元,5%参选人员选择400元,5%参选人员选择500元。参保人主要集中在100~300元缴费档次,相对于武安市,体现出人均收入较高,对政策较了解的特点。

影响缴费档次选择的因素

武安市:在选择缴费档次时,54.1%受调查者随便选的,即使是选择现有经济条件(21.6%)、养老金领取数目(24.3%)的村民,也或多或少的具有一定随意性,且有跟大溜倾向。这也说明了民众对政策了解不足、信心不够。

公积金补缴政策篇6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1、惠农项目交叉重复多。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力度,惠农项目也逐年增多,补贴标准不断提高,涉及到“三农”的各个方面,据不完全统计达20多项,主要有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油菜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水稻良种补贴、小麦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生态公益林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库区移民后扶补助、中小学生活补助、计生家庭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下乡补贴、孕产妇分娩补助、农合医疗补助等等,其中由乡镇财政具体调查核实、审核把关、测算发放的达12项之多,涉及到辖区内的村村组组、家家户户、田间地头,乡镇财政担负着巨大的核实、测算和发放任务。

2、核实发放补贴依据难。惠农补贴涉及千家万户,覆盖全乡角角落落,准确掌握补贴依据是全面落实好国家惠农补贴政策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各项惠农补贴发放要求,均以粮食实际种植面积作为唯一的测算依据,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则不补,区别品种、据实测算、足额发放。但在实际调查核实依据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实际问题。有的农户土地在种植过程中扩边占界、实际种植面积比原承包面积大,有的农户土地在种植过程中四周抛荒、实际种植面积比原来承包面积小,有的村组在土地承包到户时对山坡地、石窝地采取的是估汁或折算方式计面积,再加上各村承包到户土地的丈量工具不统一、分解口径不一致,导致实际种植面积与获得补贴面积有很大的出入。

3、落实惠农政策成本高。首先是发放补贴成本高。按统一要求,惠农补贴均以户为单位分类进行测算操作,前后需经“核实面积一公示面积一测算补贴一公示金额一银行转账一上网公示”等环节。每项补贴发放前后跨时两个年头,涉及多个部门,参与人员包括村组干部在内需要大量的人力。其次是农户领取补贴成本高。各项惠农补贴均实行的是“一折通”封闭式发放,不准村组干部代领、不准发放现金,在我地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多者只有二、三百元,少者只有几十元,边远的农户到银行领取补贴,来回路程近百里,花费时间需一天,还要支付往返车费四五十元,真正拿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寥寥无几。

4、足额征收基金困难大。征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乡镇配套改革后乡镇财政主要职责之一。按照要求,乡镇财政必须以上年度底农业年报人口为依据,完成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比例不得低于96%,在做到应收尽收的情况下,仍有部分农户无法征收。一是实际常住人口与年报统计人口有出入,再加上有一部农户常年全家外出,征收基金时出现了无人可找或有人找不到的现象。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坚持“村可漏组、组可漏户、但户不漏人”的农民自愿原则,加上从20IO年起取消了农民个人基金账户,农民缴纳的基金全额统筹,导致有部分年少体壮的农民怀着侥幸心理,从眼前看自己家庭成员身体健康,一年到头几乎没人患病、无人吃药,等几年家庭成员体弱病多时再参加也不迟。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惠农政策造成的原因。目前.乡镇财政担负着惠农补贴发放和农合基金征收工作,即乡镇财政将上级拨付的惠农补贴通过“一折通”方式从银行直接划拨到各个农户手里,而同时乡镇财政又要深入到各村各组各户从农民手里将农合基金收回来。按照要求乡镇财政必须做到发放补贴与征收基金分离不交叉,不准在发放补贴时进行代扣代缴。从表面上看,是很简单的“一发一收”过程,对于乡镇财政部门来说却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作为支撑.长时间投入到此项工作之中,还很难保证这两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惠农补贴政策制定不够科学是直接导致乡镇财政工作担子过重的主要原因。

二是自然条件造成的原因。惠农政策的性质决定了补贴对象在农村、补贴范围是农业、补贴对象是农民,恶劣的自然条件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首先是农村自然条件差,人口分散,田地不集中,统计核实粮食种植面积需要走进千家万户、深入田间地头,工作量大。其次是农村土地零星分散且田少坡地多,准确掌握和动态把握补贴面积困难大。再次是种植品种繁多,套种间作现象普遍,且规格不一,标准不同,工作人员无法准确核实农户主要补贴品种的种植面积。最后是农村大量农户全家外出,致使农户之间临时转包现象普遍存在而造成土地无序流转,为分户准确核实粮食面积又增加了难度。因此,乡镇恶劣的自然条件是影响惠农政策落实质量和效益的真正原因。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科学归类补贴项目。一方面要对相似的补贴项目统一进行科学归并,合理整合。如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补贴、水稻良种、玉米良种、小麦良种、油菜等补贴合并成为一项。另一方面又要对惠农到户补贴,进行集中测算、集中发放,具体应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进行,在充分考虑乡镇财政在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难度的同时,统筹安排,集中操作,捆绑发放。这样,既可以减少乡镇财政多次测算和发放过程带来的工作费用,也可以减少农民多次往返银行领取补贴的成本。

2、创新基金征收模式。在农合基金征收工作中,要继续鼓励农民定时定点交纳、以村为单位统一集中收缴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乡镇财政发放惠农补贴的优势,积极探索和建立“代扣代缴”新机制,尽量方便群众缴款和降低工作成本。在“代扣代缴”操作时要严格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等基层组织作用,通过召开群众会议或群众代表会议,在征得70%以上的农民同意后,乡镇财政部门与各农户签订“代扣代缴”协议。财政部门在发放惠农补贴时,分户测算补贴金额、分户扣缴农合基金、分户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票据》,通过《农民政策监督卡》、群众会议、张榜公示等途径,将应发补贴、代扣代缴基金、最后实际发放到户补贴金额及时通知到农户,代扣代缴后的补贴资金再由财政划拨到各个农户账户。同时,针对参合农民随意中断的问题,农民再次参合时收取中断期间应缴的参合费用,以此促进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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